-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需要面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某县消防救援人员在森林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后才全部撤出,后经该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该县组织表彰大会,对救援人员进行了表彰和奖励。请问上述做法是否正确?
-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可以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申请,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不需要向从业人员通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解除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无需对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各自岗位业务履行工作职责,不需要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协助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没有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