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大或者较大安全风险,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不需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本单位的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撤离作业场所。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统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可以发放补贴,由从业人员自行购买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只能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单位不要重复报告。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三百人以上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