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8 09:56:41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个人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因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是在离婚的时候以个人名义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那么就属于个人借贷,是不需要双方进行偿还的,因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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