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8 11:55:08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2、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23年2月10日及之后。
3、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23年2月10日之前。
4、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5、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6、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
7、提前结清贷款。
8、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9、低收入经济困难提取申请人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10、家庭生活困难。
11、离退休。
12、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3、出境定居。
14、离境提取,在沪工作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人员。
1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6、其他特殊情形—自愿缴存期满、错缴更正、重复账户合并。
17、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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