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1 11:06:48
合法的电话录音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但是不能当做直接的证据进行案件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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