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偷税漏税是指什么
帮助偷税漏税是指逃税罪。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税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三、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