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属于粉尘涉爆领域,员工350人,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一家非煤矿山企业,有员工400多人,按规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但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12月3日起实行。
- 一百人以上的涉氨制冷单位不需要设置安全总监。
-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拒不排除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制定本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不需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执法权,不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故防范预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所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